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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来源:州科技局 发布日期:2024-08-20 15:20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序号

20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实施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7号)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国际合作与外国专家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4-2185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