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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的通知

有效性:现行有效  来源: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5-03-18 14:56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科局〔2025〕10号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州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州科技局制定了《凉山州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凉山州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2025年3月17日

附件


凉山州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推进凉山州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优化管理,根据《凉山州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凉科局〔2023〕10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凉山州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库专家参与我州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评估及验收暨绩效评价,科技奖励评审,州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等科技管理活动。

第三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专家库管理遵循“广泛征集、择优遴选、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主要来源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等,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  专家入库基本条件。

(一)公正诚信,廉洁自律;工作责任心强,能够以严谨的科学精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各项评审评估工作;无学术道德问题,无科研失信、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发,成果转化及国内外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经济发展动态,熟悉创新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度等;

(三)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能独立完成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专家分类。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管理专家、财务专家。需分别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技术专家。

1.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3年以上;

2.作为负责人承担过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3.作为项目组主要成员(排名前5位)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二)管理专家。

1.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和省级园区、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学会,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等高级管理人员;

2.从事科技管理,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技术转移转化等工作,熟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

(三)财务专家。

1.具备中级及以上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或持有会计师、审计师等同等专业水平的执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

2.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上市公司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的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八条  专家入库流程。

(一)公开征集。在州科技局门户网站公开不定期征集专家,专家入库申请常年受理;

(二)入库申请。专家自愿在凉山州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上填写《凉山州科技计划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支撑材料。州科技局可根据科技评审(咨询)需要定向邀请相关专家入库;

(三)核实推荐。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家资格条件、支撑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准后推荐;

(四)审核公示。对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州科技局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正式进入专家库;   

(五)审验入库。州科技局根据专家所在单位或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情况,对专家信息进行审验入库。

第九条  入库专家有以下情形之⼀的,予以提醒:

(一)无故拒绝参加科技评审活动达2次;

(二)不按时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三)在项目评审过程中,无故选取筛选性指标,造成项目评价明显异常;

(四)评审结果与评审要求多次出现严重偏差的;

(五)专家项目评审活动数据存在明显异常。

第十条  专家出库。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一)主动申请出库。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专家本人可直接通过专家库系统主动申请出库,主动申请出库的专家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二)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州科技局核实相关情况后,取消专家库专家资格并作出库处理,且不予再次入库。

1.无故拒绝参加科技评审活动达3次;

2.应主动申请回避而不申请回避的;

3.在参加评审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宴请、馈赠等不当利益的;

4.擅自泄漏评审评估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5.发现伪造、篡改和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科研实践和结果背离科研事实等科研道德和伦理责任问题的;

6.入库后,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7.其他不适宜再担任专家库专家情形的。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等科技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均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二条  州级有关部门、县(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等需要使用专家库专家的,依申请使用,专家自愿参与。

第十三条  专家选取。专家库专家的选取由州科技局负责组织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选取。州科技局负责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和纪检工作的科室负责监督。

第四章 专家库专家的工作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专家库专家享有以下工作权利。

(一)独立提出意见或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三)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专业技术领域的评审活动;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五条  专家库专家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评估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评估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评审评估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评估项目的知识产权;

(三)参与评审评估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回避;

(四)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评估项目所属单位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当利益;

(五)如实填写个人有关信息资料,接受进入专家库的资格审验、信用评定。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及时登录信息系统更新,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州科技局对专家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在评审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审、违反评审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当终止该专家的评审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活动组织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和评审情况。

第十八条  使用专家库的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确保专家库及专家个人信息的保密和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九条  使用专家库的单位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州科技局核实,暂停其使用专家库账户,整改到位后方可重新开放。

(一)将专家库的用户名及密码泄露给其他未经授权单位或个人的;

(二)私自复制、下载、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的;

(三)对专家进行恶意评价的。

第二十条  对专家库信息系统维护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州科技局作出处理。因专家个人违规违法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涉事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研诚信记录机制。对专家库专家参与科技项目评审评估、验收、绩效评价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专家后续使用或出库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州科技局印发的《凉山州专家库管理办法》(凉科局〔2020〕28 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凉山州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