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科技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科局〔2024〕77号
各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州直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
州科技局制定了《凉山州科技计划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2024年8月30日
凉山州科技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凉山州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实施绩效,根据《凉山州科技计划管理办法》(凉科局〔2023〕104号)、《凉山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凉财规〔2020〕2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加强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发现和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对项目能否完成预定任务目标做出判断,以目标为导向,细化项目验收流程,提升财政科技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管理、中期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各项活动。
第四条 对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可试点推行自主中期评估、验收评价工作,试点单位完成自主评价后向州科技局报送项目评估评价情况综合报告。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对自主评估评价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五条 《凉山州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报条件(一)所称“应签订项目联合申报协议”是指项目牵头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其中,符合技术研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合同须按技术合同标准与合作单位签订技术合同。
所称“无限制申报记录”是指无发改、自然资源等相关行业部门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不在科研诚信惩戒期内(项目申报截止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且已过影响期)。
截至当年项目申报时间,已连续3年获得州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或有3个(含)以上州级科技项目未完成验收的企业,当年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六条 项目评审规程。
(一)评审方式。州科技局负责州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相关工作。项目评审可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答辩评审、咨询论证等方式,以网络评审为主。根据需要可开展现场考察,现场考察情况作为是否立项的最终依据。根据州委、州政府重大工作部署确定的项目和突发、应急项目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方式。
(二)评审组织。州科技局按照科技计划类别、技术领域等对拟评审项目进行分组,根据项目分组情况,组建评审专家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小组人数一般为5—7人且为奇数,来自同一单位专家不得超过2名。评审专家选取应遵循领域相关和回避制度等,原则上应从凉山州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三)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严格按照科技计划项目不同类别的评价要求,进行公正、公平、科学评价并进行评审打分、填写评审意见,按期提交评审结果。
组织会议评审或答辩评审时,应要求评审专家提前审阅评审材料,在评审前就指南内容、评审规则等向评审专家进行说明。
(四)评审监督。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州科技局对评审各环节和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专家等进行监督,及时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并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
第三章 项目中期评估
第七条 评估范围及组织实施。所有立项实施的州级科技
项目,原则上在执行时间过半后,均要开展中期评估。
(一)项目执行期2年及以上且财政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州科技局各项目管理科室组织开展中期评估。
(二)项目执行期2年以下或财政资金30万元以下的项目(含经费自筹项目),由推荐单位开展中期评估,州科技局根据情况进行检查。
(三)由州科技局推荐的项目可委托项目所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开展中期评估,州科技局对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八条 评估方式。中期评估可采取会议评估、现场评估或两种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开展。
第九条 评估主要内容。中期评估以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资金到位、落实与使用情况。州级财政科技专项经费、项目自筹经费等是否按任务计划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规定。
(二)计划进度推进情况。项目总体按任务计划进度安排的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
(三)技术和质量等指标完成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质量指标完成情况,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等相关情况。
(四)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当年和累计产值完成情况;项目产品销售收入、缴税、利润和节创汇等完成情况。
(五)社会指标完成情况。环保及节能减排情况;人才培养和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情况。
(六)项目组织及管理情况。如:单位科研项目管理及经费管理办法等。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解决措施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程度,所采取的措施在解决相应问题中的效果。
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州科技局各项目管理科室可结合项目实际,提出中期评估的具体内容。
第十条 专家组成。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州科技局各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7人且为奇数,一般由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可根据需要增加专家数量,以及邀请管理专家参与。
第十一条 职责要求。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州科技局各项目管理科室做好中期评估的协调和实施,组织专家组按规定开展评议工作。专家组须恪守科研诚信要求,依据中期评估真实情况公正客观提出评估意见。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中期评估及整改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中期评估程序。
(一)发布通知。州科技局各项目管理科室向需开展中期评估的项目牵头单位、推荐单位发布评估通知,会同项目推荐单位督促项目牵头单位做好材料准备。
(二)开展自查。项目牵头单位收到中期评估通知后,开展自查,形成中期评估材料。
(三)组织检查或评估。中期评估组织方按规定组织专家开展所属项目中期评估,并提出中期评估意见。
(四)评估结论。根据中期评估专家提出评议意见,分四个等级,90分(含)以上为“优”、80-90(不含)为“良”、60-80(不含)为“中”、60(不含)分以下为“差”。
州科技局各项目管理科室根据专家中期评估意见和中期检查情况,集体决策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项目“继续执行”“停止执行”两种处理意见。
(五)结论反馈。州科技局确定中期评估结论后,向推荐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进行反馈。项目牵头单位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反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州科技局对应项目管理科室申请并提交整改材料(限1次)。
(六)项目中期处置。专家意见为“差”且未向州科技局项目管理科室提出整改申请或整改未通过的,项目停止执行,由州科技局各项目管理科室按项目管理规定进行处置(终止或撤销),相关资金按照验收评价不合格处置。
第四章 项目验收暨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工作要求。项目验收评价以任务书为依据,主要包括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等方面。任务完成方面主要评价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方面主要评价项目预算执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合规性等。
第十四条 建立分类验收评价指标体系。
(一)基础研究计划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二)重点研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项目重点评价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自主知识产权或产品的产出、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计划项目重点评价科研成果创新性、先进性、产业化前景、经济效益或产品的创新性、先进性、市场前景、自主知识产权等,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四)科技创新基地(平台)计划项目重点评价创新基地的基础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产业集聚及结构优化能力、可持续发展、创新管理能力和成效、服务绩效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项目重点评价人才的研究水平、人才培养和引进、发展潜力及创新团队研究实力、条件支撑等。
第十五条 验收评价方式。
(一)项目采取专家验收评价的方式,由州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价,并出具专家意见。专家验收评价可采用会议评价、现场评价、通讯评价等方式进行。
对立项经费1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在部分项目集中、管理规范的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国有企业等开展自主验收评价试点。
(二)验收评价的具体内容包括:
1.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等完成情况。包括:项目研发任务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创新性、成果示范推广及应用前景、项目组织管理、人才培养等;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科研学术价值等实施绩效。
2.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包括:资金到位与拨付、单独核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预算执行与调整等情况;根据会计核算与资金使用情况,确定项目(课题)专项资金结余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评价程序。
验收评价按照“提交申请—材料审核—专家评审—成果登记—评价结论确认”的流程实施。
(一)提交申请。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项目验收评价申请表,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3份),提交项目牵头单位审核。
1.有调整事项需提交调整相关审批资料。
2.项目任务书。
3.项目验收评价报告。
4.主要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支撑材料。如:与项目有关的科研数据、技术资料、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论文等)、技术标准等;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检测报告及用户报告;项目产品销售发票清单。
5.财务附件。项目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明细账、固定资产明细账,专项经费每个科目前2笔最大金额支出记账凭证复印件及发票、签收单、合同等相关附件复印件(需加盖财务专用章),每个科目每笔5000元及以上支出的发票。专项经费100万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二)材料审核。项目牵头单位对项目验收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完善,并将材料报送推荐单位审核后报州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州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推荐单位应指导项目牵头单位补充完善验收评价材料。
(三)专家评价。州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评价。验收组织方从科技专家库中选取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专家组不少于5人,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2人,专家组人数为单数。
技术专家根据项目任务书,审核项目验收评价报告和佐证材料,对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财务专家一次性据实核定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填写项目财务验收评价评分表,根据评分结果出具验收建议意见。
(四)成果登记。项目牵头单位按要求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五)评价结论确认。项目负责人、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推荐单位、项目管理科室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完成验收评价流程。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和其他事项
(一)项目验收评价结论。项目验收评价结论包括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和项目验收结论两个部分。
1.绩效评价总分为100分。任务评价占60%,财务评价占40%。(经费自筹项目任务评价占100%)
2.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分为优、良、中、差四档,绩效评价评分为90及以上的为优;80-90(不含)的为良;70-80(不含)为中;70(不含)以下的为差。任务评价得分低于42分或财务评价得分低于28分的,绩效评价结论为差。
3.项目验收结论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项目验收结论根据项目绩效评价结论得出。绩效评价结论为优的,验收结论为优秀;绩效评价结论为良和中的,验收结论为合格;绩效评价结论为差的,验收结论为不合格。
(二)项目验收整改。项目验收评价后,项目牵头单位可主动提出整改并申请进行二次验收(仅限1次)。项目牵头单位应于30日内(且该项目执行期满不超过1年)完成整改工作并提交整改材料报告,由州科技局相关项目管理科室组织专家组进行二次验收,并做出验收评价结论。
(三)项目结余资金处置方式。
1.验收评价结论为优秀或合格的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满足原团队科研需求。其中,项目非合规支出经费视为项目异常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2.验收评价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暂停项目负责人3年项目申报资格,并通报给项目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其中,因项目资金未建立专账独立核算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已支出经费视为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3.财务评价意见中明确应退回的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4.项目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按要求退回应退财政资金。未按时限要求退回的,州科技局将在州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按照科技计划项目、平台、奖励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平台建设等资格。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须按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积极配合、主动参与项目中期评估和验收评价。对不配合项目中期评估、验收评价、逾期不完成项目验收评价、拒绝按规定退回资金,以及在项目科研过程、科研成果、验收材料等弄虚作假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记录,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项目验收评价工作的专家应恪尽职业操守,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评议。存在明显不合理、不正当、不作为等倾向,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专家,其出具的相关意见无效,并记入专家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专家资格等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州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