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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 通知

有效性:  来源: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2024-05-17 09:12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科局〔2024〕17号


各县(市)科技部门,州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全面创新改革,鼓励我州创新主体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开放科技创新资源,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机构科技服务能力,现将《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凉山州财政局

2024年3月5日   


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我州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快科技型企业的培育,促进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激发创新主体的创新活力和积极性,激励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主动性,依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推广应用科技创新券实施意见〉的通知》(川科基〔2020〕2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办发〔2022〕4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为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以下统称“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可兑现的电子凭证。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州级财政科技项目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券的兑现、奖励、创新券平台的维护以及日常管理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凉山州科技局是创新券的管理部门,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统筹管理和监督管理,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凉山州财政局负责创新券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开展创新券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凉山州科技信息中心作为四川科技创新券管理服务中心凉山分中心(以下简称“创新券管理中心”),承担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具体事务,包括创新券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兑现拨付等工作;承担凉山州辖区内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注册审核;协助凉山州科技局开展科技创新券相关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咨询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包括:

(一)在我州登记注册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含正在申请认定的企业)等科技型企业,以及入驻州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星创天地、创业孵化基地等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小微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具备条件和能力为创新主体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

第四章 支持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凉山州科技创新券分为普适类创新券(含重点支持类)、创新券后补助和服务机构奖补。

第九条 普适类创新券支持范围及标准

支持范围:普适类创新券仅限用于创新主体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列入“凉山州年度创新券支持目录”内的科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使用、产品检验检测、研发设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许可、技术评估、科技咨询和知识产权服务、人才引进培育服务、科技金融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等科技创新服务。普适类创新券自申领之日起有效期为1个月,过期平台自动收回。

支持标准:普适类创新券按服务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40%予以兑现。科技型企业每次创新券申领周期内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创新团队不超过10万元,创业者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创新券后补助支持范围及标准

支持范围:重点支持获得授权发明专利、新品种认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技术经纪(经理)人培训、创新大赛晋级获奖、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等,具体支持内容按“凉山州年度创新券支持目录”执行。

支持标准:科技型企业每年最高可领取创新券后补助奖励不超过10万元,创新团队不超过5万元,创业者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服务机构奖补支持范围及标准

支持范围:按服务合同中创新主体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服务机构奖励。

支持标准:每年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券仅限于创新主体自己使用,不得转让、买卖或借用。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让渡奖补权益。

第五章  申领和兑付

第十三条 创新券管理中心发布科技创新券申领通知,明确“凉山州年度创新券支持目录”支持范围、申领、发放、使用等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普适类创新券申领兑付程序如下:

(一)创新主体、科技服务机构在指定的创新券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注册登记;

(二)科技服务机构上传其服务产品至平台,由创新券管理中心进行审核;

(三)创新主体在平台选择需要购买的科技服务产品,提出创新券用券申请,并将与科技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书扫描件(原件)、发票等上传至平台后,联系服务机构在平台上进行服务事项确认;

(四)创新主体在平台提交兑付申请,并按要求向创新券管理中心递交纸质兑付材料。

(五)创新券管理中心对创新券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其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初步审查后,将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审,经批准后将创新券对应的补贴金额发放至创新主体。

第十五条 创新券后补助申领兑付程序如下:

(一)创新主体在平台选择符合申领资格的后补助,提出后补助申请,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平台,并按要求向创新券管理中心递交纸质兑付材料;

(二)创新券管理中心对创新券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审,经批准后将创新券对应的补贴金额发放至创新主体。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奖补申领

(一)在创新主体完成普适类创新券兑付后,服务机构在平台提交奖补申请,将相关证明材料上传至平台,并按要求向创新券管理中心递交纸质兑付材料;

(二)创新券管理中心对服务机构奖补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按程序报审,经批准后将创新券对应的补贴金额发放至机构。

第十七条 创新券补贴采取集中申报受理,年度公示、统一结算的方式。

第六章  互认互通

第十八条 互认互通区域。与凉山州达成创新券互认互通意愿的地区。

第十九条 互认互通类别:普适类创新券。

第二十条 申领和使用。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需在平台注册账户,并在平台提交申领凉山州科技创新券。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平台中使用创新券购买凉山州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科技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互认互通区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使用凉山州创新券购买服务后,可按照我州企业标准兑现创新券。为互认互通区域企业提供科技服务的凉山州服务机构可享受服务机构奖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创新券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创新主体和服务机构,注销其持有的创新券,追回财政资金,3年内不给予创新券资金支持,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科技局、凉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根据全州科技重点工作需要,可适时对创新券的支持范围及额度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政策解读:《凉山州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